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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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隆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充分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性,推进全县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根据国办发〔2008〕130号、湘政办发〔2009〕1号以及湘政办发〔200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到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2009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围绕“兴工强县”战略目标,坚持资源集约和培育产业集群,促进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将农民工返乡到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创业作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县工业经济开发区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5000人,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10000人。
三、引导和支持的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整合资源,将城东南工业园区内标准化厂房作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拥有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的返乡农民工进入园区,以租赁方式获得创业平台,使标准化厂房真正成为中小企业的孵化器。
四、返乡创业的扶持政策
(一)享受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现行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1、降低租金标准。企业租赁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内标准化厂房,租金价格在原隆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的5元/平方米每月的基础上平均优惠1元/平方米每月
(租赁厂房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的租金分别为4.5元/平方米每月、4元/平方米每月、3.5元/平方米每月),若企业一次性租赁一整栋以上的厂房,租金价格可优惠为3.5元/平方米每月。优惠部分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2、税收奖励和费用减免。注册公司为生产贸易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3年内实交税收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奖励50%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在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内兴业的公司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行“无费”管理。
3、实施培训补贴。凡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扶持对象均可参加SYB创业培训并可按湘政办发〔2009〕10号文件享受培训补贴,其培训资金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
4、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人员新办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实施办法》执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返乡创业的服务保障。
(一)简化审批程序。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返乡创业企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基地内企业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都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各项手续费用享受园区有关优惠政策。对基地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加强信息引导,提供信息服务。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县电视台、县政务信息网等媒体及劳动部门要为创业基地内企业免费发布招工宣传等信息,定期举办现场免费招聘会。
(三)提供公共服务。尽快开通城东南工业园区公交线路,以方便城东南工业园区的员工上下班,并实行月票制。妥善安排进入园区创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多种形式搞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本意见仅适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实施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