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工业发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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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入园条件

1.凡在工业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是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以下同)企业,且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新建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规模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其中厂房及配套设施投入不低于70%)或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投资强度(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亩。

二、用地

3.工业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的总体要求,先规划后建设。工业经济开发区企业必须首先编制好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4.鼓励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项目建设用地最低控制指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工业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9万元/亩。

6工业经济开发区为入园项目通路、通电、给水、排水到地块边缘;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由相关管线单位负责落实。

7.签订正式合同、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方可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经得园区同意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用于相关工业项目。

8.进入工业经济开发区项目自签订正式招商合同之日起,必须按合同有关约定开工并完成投资额,否则,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另行出让;地上建筑物等限期自行处置。

三、财政奖励

9.进入工业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在缴纳土地出让契税后一个月内,县人民政府奖励该项目所缴纳土地出让契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的70%用于该项目建设。

10.符合进入工业经济开发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按已审批规划建设且完成30%以上的投资额时,县人民政府按实际供地每亩补贴该项目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2.5万元。为鼓励投资商开发建设标准化厂房用于出租,工业经济开发区按建筑面积每月1.5元每平方米补贴投资商,补贴期限3年,补贴资金从工业发展基金中解决。

11.当年开工建设并投产的项目,从投产日起,五年内按购地面积计算,累计实交生产性税金县级留成部分(指生产经营税收,不含代扣代缴和出口退税,以下同)达到或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按购地价款100%奖励(奖励金额需扣除政府已补贴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2.5万元/亩);累计实交税金县级留成部分提前达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五年内剩余时间所缴税金按县级留成部分50%奖励。

12.冶炼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奖励和标准化厂房补贴。

13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档案完整且缴纳养老保险的,年人均缴税5000元—10000元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劳动保险补贴外,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每月补贴该企业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20元;年人均缴税10000元以上的企业,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每月补贴该企业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40元;该项补贴由企业登记造册,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由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打入企业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4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工业经济开发区企业工作3年及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发放特殊津贴2000元。

15重奖依法纳税大户。在及时足额交纳税收的前提下凡年纳税(不含稽查纳税、抵扣税和退税)5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当年奖励企业负责人25万元;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的,每递增500万元则奖励金额递增2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6鼓励在隆回产生生产性税收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凡工业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在隆回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省级或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买断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知名品牌来隆回生产的企业,投产时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免检产品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工业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后成功申报批准为国家、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由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奖励。

18鼓励发明创造。对工业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入园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奖励20万元,由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奖励。

四、收费

19.水费和电费。工业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水价格按1/吨收费(不含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费用),初装费先收取作为押金,等企业开工后凭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证明退还。电费按国家政策实行目录电价

20工业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类(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职工公寓、办公楼及其他非商业性设施),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7/,白蚁预防费按4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律全免。所有收费项目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收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只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收取任何费用。

五、投资服务

21.简化投资审批手续。所有进入工业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纳入县政务中心的绿色通道管理,按《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为重点项目审批办证建立绿色通道的通知》
由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现场办公,县政务服务中心在一周内全程代办所有相关手续。

22.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涉企部门要建立走访企业、服务企业机制。进一步精简、合并涉企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工作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检查的,必须经县优化办和县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报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严禁对企业投诉进行打击报复,严禁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参观,严禁向企业强揽工程。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完善企业投诉受理服务制度。县优化办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时受理企业的各种投诉(投诉监督电话:123428899110)。被投诉的部门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24全县组织相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应将园区内企业主及员工纳入评选、推荐范围;凡在隆回境内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和员工及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在参政议政、就医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5.凡在园区内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员工工资达到本县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标准的,政府应协助企业做好招工工作,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要积极为入园企业输送员工。

26. 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企业的服务和各部门协调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两次银企洽谈会,协助企业融资。

六、一事一议

27.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投产后税收达1000万元/年以上的工业项目、全国500强企业或省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来隆回投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根据项目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给予特殊优惠。

七、中介奖励

28.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含在本县贷款额)的工业项目的中介人,县财政在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中介人,县财政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奖励15万元。投资额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联合认定,中介人由工业经济开发区提出,县政府常务会认定,由县工业经济开发区进行奖励。

八、其他

29.设立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工业发展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工业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已入园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同等待遇。

30本规定201111日起施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隆回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隆政发[2005]13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补充规定》(隆政发[2006]9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工业园招商政策调整的若干规定》(隆政发[200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隆回县委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