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来源:综合类

阅读:166次

      一、财政投资评审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财政评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隆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及《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

        二、我县财政评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评审范围包括: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1、全额拨款单位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必须进行预算评审;2、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属财政投(融)资占总投资50%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必须进行预算评审;3、财政补助用于非公经济组织需要评审的项目;4、评审起点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评并报县财政评审办备案(对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中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财政评审办报送计划安排文件进行集中备案,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办理备案手续),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变更项目评审。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素及设计缺陷(漏项)需要且可以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财政评审并报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一律不予结算认可,不得增加项目支出预算。

        三、我县财政评审建设工程业务有哪些流程要求?

        答:(一)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主要流程及要求如下:

1、评审审批。业主单位填报财政评审审批表

2、送审资料。业主单位根据《评审告知书》报送合规评审资料(包括立项批准或资金安排文件、县领导批准或县委政府会议纪要同意建设的资料、地勘报告、施工设计图、施工图预算、其他相关资料),有电子文档的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出具初步评审意见。评审人员按规定时限出具评审结论

4、反馈意见。业主单位需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5、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对反馈意见进行核查或对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审意见后出具定案评审报告

        (二)工程项目变更评审主要流程及要求如下:

1、变更申报。如工程实施中确需变更,每次变更前,业主单位需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现场察看,经审查批准后,委托有关资质机构出具变更设计图和预算并填报《隆回县建设项目变更工程审批表》

2、送审资料。业主单位根据《评审告知书》报送合规评审资料(包括同意变更处理方案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及相关人员现场签证、变更设计图和预算、原工程招投标资料、中标书、原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电子文档的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4、反馈意见。业主单位需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具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5、变更审批。评审人员对反馈意见进行核查或对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审意见。业主单位根据初审变更金额按程序报县领导审批同意

6、出具评审报告。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评审报告

        四、我县对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规定有:

      (一)工程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向县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根据财政评审后的变更造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1单次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或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批表;2单次变更10-30万元的按前述程序后报项目分管副县长批准;3单次变更30-100万元的按前述程序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4单次变更100-200万元以上的按前述程序后报县长审批;5单次变更200-500万元的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县长审批;6单次变更5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长批准。

      (三)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监管,从源头控制工程变更。业主单位要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工程的责任,对于因工程勘察不明、设计缺陷等问题产生的变更,要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

        五、我县对财政评审时限管理有何规定?

      答:为推进建设项目的实施,财政评审在业主单位保证送审资料合规完整的基础上及时出具评审意见,具体评审时限见下表:

项目送审预算金额(万元)

评审时限(工作日)

500以下

7

500-2000

13

2000-5000

19

5000-10000

25

10000以上

31

         以上时限按业主单位提供合规完整的送审资料时间计时,不含征求业主单位意见、对审及相关领导审签时间。有些建设单位总认为财评拖得时间较长,存在评审超时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业主单位提供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在评审过程中需重新甚至多次补充完善评审资料,影响了评审时效。

        六、未按规定实施财政评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县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将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未规定实施财政评审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的处理措施;

        2、对消极对待财政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后六个月内未实施或由于设计和预算变更需重新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才能进行重新评审,建设单位需承担重复评审所需的评审费用。

        3、县财政部门及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